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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是调解和仲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应在查明事实、分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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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同的仲裁内容有不同的生效时间!
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1)双方事先协商。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前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对方不愿意调解的,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解释原因。(2)调解步骤:1。对争议事项进行详细调查,了解真相;2。调解委员会主任召集双方主持调解会议,一至两名调解人可以调解简单争议;3。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原因的陈述,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提出调解意见,促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4、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定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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