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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被征收的款项,应如何处理?

2024-11-16
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在法院裁决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相对方未能及时支付赔偿款或拒绝履行相关责任,申请人可以向法庭正式提出申请执行的请求。此时,法院将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可能采取一些措施,如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额消费等。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承担相应的债务,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直至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或者任何时候都能恢复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也无法继续执行下去,申请人只得等待被执行人重新获得财产之后,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之后,人民法院会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以及变卖等操作。如果经过调查发现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会作出裁定暂停执行,直到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第246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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