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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如下: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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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什么人,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浅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与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一时在社会上引起激烈争论,并且作为一种新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亟需解决的疑问。因此,本文拟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法律适用以及适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和适用,以期为该规定的适用提供借鉴意义。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对监视居住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间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见,新《刑事诉讼法》是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类型加以规定的,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这一点规定明显的不同于取保候审以及其他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非羁押性的,没有折抵刑期的规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发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3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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