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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形情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条件适用呢?

2022-08-03
浅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与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一时在社会上引起激烈争论,并且作为一种新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亟需解决的疑问。因此,本文拟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法律适用以及适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和适用,以期为该规定的适用提供借鉴意义。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对监视居住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间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见,新《刑事诉讼法》是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类型加以规定的,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这一点规定明显的不同于取保候审以及其他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是非羁押性的,没有折抵刑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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