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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2022-04-16 409人已浏览
  • 李土金律师

    李土金律师合伙人

    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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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5、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情况。在监视居住期间可以看到律师,但不能随便看到律师,还是需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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