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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房协议需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材料的供应;开工的日期和竣工时间;房屋的质量;工程的造价;以及拨款和结算等内容。
可以。 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解除后,甲方预付的货款可以要求乙方予以退还。 合同解除的,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甲方违约导致的,乙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能按照民法上的定金规则处理。 其次,只要居间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该居间协议即自各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并受法律保护。乙方单方的违约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该居间协议的无效,相反其应当按照该生效的居间协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退一步来说,即使乙方的行为导致居间协议本身无效,从法律上来讲居间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并不失效,甲方仍然可以按照该违约条款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我国关于定金的现行法律规范系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当然允许当事人特别约定相关性质的定金。本案中,甲方与乙方通过居间协议约定了“立约定金”,即“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其解释为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应加倍偿还定金。回到本案,甲、乙双方暨中介机构一旦签定了居间协议,该协议即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对三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甲方自中介机构依法收受的意向金在协议生效之时起即在法律上自动转化为“定金”性质,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并由法律赋予其强制力的、作为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如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这里要强调的是“已支付”这个定语,在本案中其指向的就是该4000元人民币,其结果就是协议的约定——“不予返还”。由上,该4000元的法律性质就是立约定金,其具有定金的民事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定金规则依法处理。综上,甲方不必返还该4000元定金;而乙方因拒绝立约——即拒绝签定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承担丧失定金的法律后果。至于乙方依法提起诉讼,其主张的只能是返还4000元意向金,而非要求你依居间协议履行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义务,故你完全不必担忧,仍可以依法出售你的房产。 赵海根律师,200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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