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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司法解释

2021-1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第三条法释[2000]30号 走私国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到两件,属于走私 文物罪情节轻微,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少于两件或三级文物少于八件;(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 准确并且有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无法追回的恶劣情节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超过三件或者三级文物超过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 准确,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无法追回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具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走私等严重情节 第十条第一款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规定的犯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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