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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第三条法释[2000]30号 走私国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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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是其客观表现。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没收财产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立案。涉嫌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货物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缴税额。走私货物、货物逃跑的应纳税额,应以走私行为事件发生时适用的税金、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纳税价格计算,以海关发行的证明书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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