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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3)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5)聚众阻挠缉私的。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没收财产的情况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在后续走私行为的认定上,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当然,这些货物本来就享有减、免税收的优惠,在境内出售这些货物应该补税,但是如果偷逃税款未达到法定数额,也不构成犯罪。两种情况都涉及到关税问题,但是,虽然没有达到偷逃税款的法定数额,那也还是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可以参看高检发释(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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