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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应当在阳光中途之家对新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以社区矫正规定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矫正初始教育。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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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和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等区域、场所的社区矫正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的,应当提交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审批。区县司法局批准同意的,还应书面告知区县人民检察院。
对于已作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就其提供居住地的真实性,及时向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作进一步核实。对已通过委托社会调查查明了居住地的,可不再发函进行核实。区县司法局收函后,应当立即通知司法所或者直接派员进行实地核实。区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函复结果。对拒不提供住址,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住址,或者经核实确无固定住所的,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可以不予适用社区矫正。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每半年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适当调整管理措施的宽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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