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和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等区域、场所的社区矫正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进入禁止区域、场所...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每半年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区县司法局对由外省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判决、裁定、决定居住在本市的社区矫正人员,需要进行居住地核实和办理报到登记、接收、撤销缓刑、、收监以及等事宜的,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外省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核实居住地的,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应当登记备案,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及时回复。
对于已作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就其提供居住地的真实性,及时向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作进一步核实。对已通过委托社会调查查明了居住地的,可不再发函进行核实。区县司法局收函后,应当立即通知司法所或者直接派员进行实地核实。区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函复结果。对拒不提供住址,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住址,或者经核实确无固定住所的,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可以不予适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负责受理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委托和核实居住地的事宜,并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居住地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会调查和核实居住地,并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已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首次接收时,如本细则第六十条所列居住地的情形其具有二种以上的,由其选定的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分别负责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和接收管理;如本细则第六十条所列居住地的情形其均不具有,一时难以确定居住地的,由其地区县司法局先行负责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户籍地司法所先行负责接收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应当配合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和居住地核实等相关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89人已浏览
885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9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