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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每半年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立即协调联动、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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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的,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将提请减刑、假释案卷移送其服刑监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并送达提请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区县司法局应当分类建立接收社会调查委托、居住地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法律文书接转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发等工作登记,并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随档存放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中的各类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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