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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应当分类建立接收社会调查委托、居住地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法律文书接转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发等工作登记,并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立即协调联动、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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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每半年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适当调整管理措施的宽严程度。
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对于已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看守所、监狱应当在假释罪犯出监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一式二份。人民法院送达管制、缓刑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送达回执等。看守所、监狱送达假释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或改造表现鉴定材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向区县司法局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还应将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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