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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内容,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
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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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对以、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下个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合同约定的下个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转让或转让方式有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从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下个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受让人从合同约定的下个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的规定,从2014年12月31日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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