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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污染后果轻微(包括只有暗管但未排放污水)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污染后果一般时,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污染后果严重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行政处罚告知书不需要相对人填写,它是行政机关对拟作出处罚的事先告知。 2.行政处罚尚未作出,因此无从谈起撤销。如果做出的处罚决定发生重大错误,那么,可以是行政机关自己主动撤销,也可以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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