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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局所做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司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望...
当事人对被告知内容存有异议的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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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告知后,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公安机关经过审批,可以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下达,也就是说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因鉴定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
行政处罚申辩书尊敬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你行于年月 1日作出的“(银)告字 201第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收到,现将该意见告知书发表下列申辩意见:我公司于年月日开出一张金额为元的支票付给公司(下称“公司”),支票号为,当天我公司帐户上确实存款金额不足,但考虑到公司亲自上门催要该笔款项而我公司手上又没有那么多现金,所以就先开了张支票给公司,并且嘱咐公司先不要去进账一定要等我们通知再去进账,因为我们目前银行账上金额不足。但公司却在没接到我们进账通知的情况下去银行兑现了支票,所以就导致了这种情况。我们知道,根据票据法,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要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来罚。但我公司只是因为善意地为公司着想,而不是故意开的空头支票.也是首次犯这样的错误,所以恳请银行的各领导给予我公司一个机会,我公司保证将不再犯这样的错误。希望银行领导基于上述我公司并非故意开出空头支票,并且是因为公司来我公司上门催款情况紧急,所以才先开了张支票给公司,而且反复嘱咐公司一定要接到我们进账通知再去兑现.这与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故意开具空头支票情形是有着本质的区别,且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公司之前并没有任何违反行政处罚法,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恳请求贵行免于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不胜感激!法人签名:综上所述,银行行政处罚申辩书就是公司法人或企业法人就银行下达的行政处罚书的内容,针对性地进行申辩的文书。随着申辩书一起提交银行的,往往还有支付凭证和银行对帐单等等资料。一旦人行下达了行政处罚,无论申辩与否,都将在银行系统存有案底,并将视情况而纳入征集系统。那么,
核审机构同意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在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前,应当填写《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自商务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相关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依法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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