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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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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只是处理方式与一审程序中的反诉不同,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如果你说的是一审民事案件,则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如果是二审民事案件,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根据本案证据材料作出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1.反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另一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区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另一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议的证据,而提议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2.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流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议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则. 3.民事诉讼中的反驳,是指在民事诉讼经过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通过主张新的事实和借口来否定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全部的或部分的事实和借口的一种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限定“原告能够放弃或者变换诉讼请求,被告能够认同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提及“反驳”这一概念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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