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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
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反诉案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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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程序是比较复杂的,先收集证据后再委托律师处理或直接收集证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姓名和住所。
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应如何处理、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提起再审是因为生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依职权还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因为再审程序的启动,我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一起案件提起再审,对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再审时必须以原审诉讼请求为基础。请问哪种意见正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在再审过程中,案件的审理仅限于原审诉讼请求最近。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准许再审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而分别按照相应的审判程序审理,可以调解,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如果当事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再审程序是一种特别审判程序,都是基于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因此,调解不成的,并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时;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则对此不应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当事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从时间上讲,反诉必须在本诉的法庭辩论终结结束前提出。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所以也必须满足起诉的基本条件,即(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反诉里就是,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所以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且反诉与本诉应当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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