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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属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类似案件我们曾经办理过,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如房产证只登记为女方名字,且你夫妻双方都房产归属未做约定的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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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房产证上如果仅登记购买人一方的姓名,按照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在结婚后,夫妻一方应对方的要求去房产管理部门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房屋的所有权就发生了改变,由个人所有变成夫妻共同共有,也就是由一方的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讲这应该视为夫妻一方把房产的一半赠与给了另一方。相应的,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另一方就有权请求分割房屋了。《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1、一般情况下,婚后以共同财产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双方份额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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