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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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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民事诉讼受理条件是:起诉的一方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起诉的一方身份明确;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诉范围以及管辖范围;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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