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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3、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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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 (1)财产关系案件。这里所说的财产关系,指的是不具有纵向行政隶属关系的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财产流转、财产继承等横向的经济关系。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一旦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因为经济关系发生纠纷,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财产关系案件。对这种案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2)人身关系案件。这里所说的人身关系,是指基于权利人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比如基于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属于人格权关系;在民事法律上就表现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而与公民或者法人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而产生的权利关系就属于身份权关系比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这些不具有政治性和隶属性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一旦当事人因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提起了诉讼,就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3)劳动争议案件。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模式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企业调解,必须经当地劳动仲裁、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样一种体制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均可以通过到法院打民事官司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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