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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合法。根据“对赌协议第一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了无效对赌协议的情形仅限于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的回购和补偿条款,股东与投...
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着争议,具体有效与否需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可能会存在协议中部分内容有效、部门无效的情形。如果对赌协议中,明确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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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协议是从国外引进的概念,最初被翻译成赌博协议,或者因为符合国有文化的形象而一直沿用至今。但是它的直译意味着估值调整机制更能体现其本质意义,因此我们经常听到的赌博协议,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与赌博无关。赌博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赌博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赌协议已应用于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赌博协议是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和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融资)协议时,就未来的不确定性达成协议。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者可以行使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没有出现,投资者将行使权利。因此,赌博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有以下风险: 第一重风险: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 企业家和投资者切勿混淆了“战略层面”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对赌机制”中如果隐含了“不切实的业绩目标”,这种强势意志的投资者资本注入后,将会放大企业本身“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和“错误的发展战略”,从而把企业推向困境。 第二重风险: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 企业家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又对自己的企业发展充满信心,而忽略了详细衡量和投资人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者外部当经济大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重风险: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 企业家常会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商业协议建立在双方的尊重之上,但也不排除有投资方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目标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管理,甚至调整其业绩。怎样保持企业决策的独立性还需要企业家做好戒备。 第四重风险:业绩未达标而失去控股权 企业家业绩未达标失去退路而导致奉送控股权。一般来说,国内企业间的“对赌协议”相对较为温和,但很多国外的投资方对企业业绩要求极为严厉,很可能因为业绩发展过于低于预期,而奉送企业的控制权。
1、现金补偿型。也就是说,没有达到赌注目标的融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现金补偿投资者。相反,投资者给予融资者一定的现金报酬。2、所有权调整型。也就是说,如果融资者没有达到赌注目标,目标公司将部分股票以免费或象征性的价格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将取代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相反,投资者以此形式将一部分所有权转让给融资者。3、股权回购型。即当目标企业未实现对赌目标,则融资方返还投资方的投资款再加上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投资方的股份,以使投资方退出。4、特殊表现型。当融资方企业未能实现约定的事项时,投资方的股权将转变为优先股.董事会一票否决权.超比例表决权等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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