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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统计局最权威的指标解释规定:单位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资产、发生负债、从事经济活动并与其他实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 1、按国家统计局最...
(一)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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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词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单位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被执行人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抵制执行情节严重或有多种失信行为的,可延长1~3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或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事先删除失信信信息。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根据本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证的; (二)已经检查、没收、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偿还有效的法律文件来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后,不得依法强制执行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必须明确记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如果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列入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之一的,也可以根据职权将其列入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制定决定书,决定书必须明确记载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被纳入期限的,必须明确记载被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出具,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件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必须记录和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输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公布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可以通过记者招待会或其他方式向本院和管辖区法院定期向人民法院发表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督机构、金融机构、部门、金融监督机构、金融机构、负责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通报,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政府审查、政府支持、融资信用、市场认定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向上司、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报告失信情况。 不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取消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不诚实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不诚实信息。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诚实的信息 (一)被执行人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执行的; (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不信任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如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定金规定。纳入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删除不诚实信息。 根据本条第一条规定删除不信任的信息后,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列入不信任的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删除不信任信息后6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列入不信任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应删除不诚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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