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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二)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三)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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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此外,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财产。这里所说的财产和受贿罪中的财产是一样的。(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至于行贿者要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客观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寻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产;二是在经济交流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3)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一般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一)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行贿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行贿犯罪的可能性。 (二)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一种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另一种是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即准行贿行为。对于前一种情形,已明确规定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而对后一种情形,则不需要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他们认为,如果对第二种情形也必须具备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势必放纵单位行贿犯罪的发生,甚至有人认为,这势必形成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应受法律保护的推断。 (四)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能否包括国有单位,对此问题,一些教科书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其理由是定义单位行贿罪的《刑法》第393条将此罪规定为两种情形,其前一种情形“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中的行贿对象未指明是国有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故将二者全部包括进去。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五)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至于如何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则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即主观上的罪过程度与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司法机关在对单位行贿罪进行判决时,需要结合掌握的证据来进行处理,只有相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当事人或者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但对于个体户显然是不存在工作单位的说法的,所以不构成单位行贿。
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是相同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行贿行为。至于受贿人要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客观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产;二是在经济交易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立案:1、个人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公司受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2、个人受贿金额不足l0万元,公司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1)为了寻求非法利益受贿的;(2)受贿3)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受贿的情况之一:(1)受贿的;(1)受贿的情况下,受贿的;(2)向3)党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受贿的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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