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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的法律效力并不一定与正式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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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购书和购房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是同一幢房产,则购房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为准,认购书最多只能作为购房合同的补充,即如果认购书和购房合同存在冲突的,以购房合同为准。只要是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签订的合法合同协议都应当认定有效,在处理上需分类讨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4条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认购书中明确约定,购房人应当在某个具体时间之内前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合同的,购房人则负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预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已经前来与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合意的,对认购人而言并不一定构成违约。因为,认购书之条款一般较为简单,并未涵盖购房人所关心的全部事项;假如双方存在分歧、无法达成合意的内容恰恰是该事项,则对认购人而言也并不意味着违约。其理由很简单,合同的签订必须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未能协商一致而签订本约合同的情形,对于认购书双方当事人而言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意向书》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视为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2、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3、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不是的。二者的区别:一、发生的主体不同:的双方主体是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签的双方主体是开发商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二、发生的时间不同:房屋网签是发生在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之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签后合同可以撤销。三、二者的程序不同:网签的程序为: 1、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 2、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 3、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4、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购房合同不需要备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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