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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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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并且,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该法还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等事项。
清算组完成了对破产企业各项情况的清算和清理,并编制成册、掌握相关的证据后,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进行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 (二)、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 (三)、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 (四)、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 (五)、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 (六)、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三)、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 (四)、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的规定,债权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不能出席破产财产分配会议领取分配给其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管理人必须确保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将属于该债权人的分配额提存。但为了充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及时终结司法破产程序,恢复社会经济秩序,分配程序不能也不可能无限期被拖延,因此对债权人不受领其债权分配份额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是必要的。因此,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债权人应当在最后分配公告日起2个月内前来领取破产财产分配额。如果司法破产程序仍未结束,管理人仍然负责破产事宜,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该分配份额交付给债权人;如果司法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负责将提存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交付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日起2个月期间仍不领取其破产财产分配额的,法律规定其放弃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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