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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受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合理吗

2022-06-27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的规定,债权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不能出席破产财产分配会议领取分配给其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管理人必须确保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将属于该债权人的分配额提存。但为了充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及时终结司法破产程序,恢复社会经济秩序,分配程序不能也不可能无限期被拖延,因此对债权人不受领其债权分配份额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是必要的。因此,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债权人应当在最后分配公告日起2个月内前来领取破产财产分配额。如果司法破产程序仍未结束,管理人仍然负责破产事宜,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该分配份额交付给债权人;如果司法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负责将提存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交付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日起2个月期间仍不领取其破产财产分配额的,法律规定其放弃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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