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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的标准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
唯一住房一般不会执行,但是你的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例如面值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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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法定义务。第二,《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予以执行。第三,如果法院未经申请而是依职权予以执行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很难得到申请执行人的配合和协助。
一套住房”是指被执行人除了一套供自己及家人居住生活的住房外没有其他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据此,很多人认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甚至部分人以此为“尚方宝剑”恶意借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且有蔓延之势。笔者认为一味强调“一套住房”不得执行对申请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很多权益人看到自己节衣缩食,甚至生活难以为继,而被执行人负着债却住着豪宅甚至别墅,只因“一套住房”不能执行使权益得不到实现,这会给权益人心理带来严重失衡,长此以往等于变相鼓励“欠债有理”,制约诚信体系的发展,影响经济长期发展。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超出部分应作为可供执行财产予以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探讨之处。“以大换小”、“以近换远”是最常见的置换方式,拍卖亦是最常用的实现途径,但拍卖所带来的问题是价格一降再降却难以成交。但通过双方和解,让被执行人自行到中介挂牌变卖,不仅妥善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而且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钝化了双方的矛盾,取得了双方均满意的结果,其次还避免了拍卖成交后强行交付带来的各种隐患问题,取得了“三赢”的效果,完美地破解了这一瓶颈问题,也开辟了一条攻克“一套住房”执行难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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