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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案(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行为。在办理医疗事故罪中,主要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是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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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应当立案追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员进行必要的医疗救治.(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试验性医疗.(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五)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损害患者健康是指严重残疾、重伤、艾滋病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通知》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应当立案追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自离职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患者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检查和审查制度;(五)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患者健康,是指严重残疾、重伤、艾滋病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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