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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行为。处理医疗事故罪主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严重不负责任,二是严重损害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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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1、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诊察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诊察人员健康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自退休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者进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检查审查制度的;(五)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正常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严重损害就诊者的健康”是指严重损害就诊者的健康、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和其他严重损害就诊者的健康的结果。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地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不是行为人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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