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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应当立案追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自离职的;(二)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件(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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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现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现在的医患关系处于紧张的时期,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就会成为社会热点。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重大责任事故案为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医疗事故可以参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行为。在办理医疗事故罪中,主要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是严重不负责任,一个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以下七种情况:(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只要是医务人员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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