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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盘活资金,商家降低商品价格诱发消费者的购买力,以减少库存、加快资金周转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市场上...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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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是不是低于成本价即买车险奖励积分,积分兑换礼品之后核算的车险售卖价格是不是低于成本价?如果没有低于成本价销售,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经过核算已经低于成本价,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工商部门一再提醒广大消费者:节日旺销季节消费者应理性消费,谨防“有奖销售”、“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促销宣传的误导,避免上当受骗。
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还债低价处理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此低价销售商品是为了还债而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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