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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
由于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盘活资金,商家降低商品价格诱发消费者的购买力,以减少库存、加快资金周转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市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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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是不是低于成本价即买车险奖励积分,积分兑换礼品之后核算的车险售卖价格是不是低于成本价?如果没有低于成本价销售,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经过核算已经低于成本价,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工商部门一再提醒广大消费者:节日旺销季节消费者应理性消费,谨防“有奖销售”、“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促销宣传的误导,避免上当受骗。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我国l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禁止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并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另外,该法还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aJ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老必须如实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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