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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
行政处罚公开制度规定中,明确提到工商机关应该公正、公开、及时的使用法律法规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本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廉洁政府、阳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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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由代收银行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并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缴分离是我国行政处罚确立的、存在于行政处罚的执行环节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与作为特例存在的当场收缴罚款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执行的一般性原则。实施罚缴分离制度,消除了行政执法机关自罚自收的可能,堵住了罚款收缴中的各种漏洞,从机制上彻底解决了屡禁不止的乱罚款、罚款创收等现象和问题,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处罚权威和行政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1997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对于罚款代收机构的确定、行政机关与代收机构签订的代收罚款协议、罚款代收的内容、程序及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落实行政处罚规定的罚缴分离制度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收机构和主管机关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200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还进一步规定,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制度的法律规定有案件调查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或向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存根复印件。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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