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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缴分离制度怎样说的?

2022-07-25
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由代收银行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并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缴分离是我国行政处罚确立的、存在于行政处罚的执行环节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与作为特例存在的当场收缴罚款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执行的一般性原则。实施罚缴分离制度,消除了行政执法机关自罚自收的可能,堵住了罚款收缴中的各种漏洞,从机制上彻底解决了屡禁不止的乱罚款、罚款创收等现象和问题,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处罚权威和行政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1997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对于罚款代收机构的确定、行政机关与代收机构签订的代收罚款协议、罚款代收的内容、程序及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落实行政处罚规定的罚缴分离制度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收机构和主管机关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200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还进一步规定,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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