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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制作《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B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后确认违法事实不成立,应该不予以行政处罚并结案,不需要再次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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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制度的法律规定是,案件调查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并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未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但送达处罚决定后,应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或向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存根复印件。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移送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期限: 各执法单位应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法制处申请备案,法制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应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 1.各执法单位向局法制处报送备案材料,应提供: (1)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2)调查终结报告; (3)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2.市局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法制处收到执法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材料不齐的,应通知报送单位及时补证。市局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备案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原执法单位,要求纠正。执法单位应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给法制处,法制处应将纠正情况按备案机关的要求书面报告给原备案机关。 五.本制度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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