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
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设单位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调整涉及绿地率指标变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五)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33人已浏览
1,728人已浏览
719人已浏览
4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