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以自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遗...
1、以自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遗嘱撤销、变更除公证遗嘱以外其他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多份遗嘱的效力的认定方式:如果内容完全不抵触的,则数份遗嘱均生效。如果内容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抵触的部分继续生效。如果遗嘱完全抵触的,先成立的遗嘱时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只要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订立遗嘱的方式合法的,就可以认定遗嘱有效,就可以在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继承人就要按照遗嘱来继承。 【相关延伸】 问:订立遗嘱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答:订立遗嘱的生效要件有以下这些: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效力怎么认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不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第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5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2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