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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机动车应当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因为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正常情况是不会影响到机动车通行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机动车左转的时候占用了非机动车道。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和第52条,机动车通过无论是否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都应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靠中心点左侧拐弯不会占用非机动车道并且不会和对向左转车辆交汇)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批准的搬迁期限、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被拆迁区域内张贴;延长拆迁期限的项目,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拆迁当事人指定拆迁代理、房屋拆除和拆迁评估单位。 第七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简易和单层房屋除外。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这一条包含了两段规则: 1、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时起计算时效,这点应该很好理解。很多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都是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就像民法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就是从“知道”时起算。这是为了保障未被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相对人的诉权的行使,就不多解释了。 2、关于不动产的,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起20年,一般的从作出起5年,为最长诉讼时效,类似民法中从法律行为成立起20年的最长时效。给权利界定一个最长期限,过了这个期限法院就不保护了,一是促使相对人赶快行使权利,二是一旦拖延时间过长,事实不易认定了,或者认定与否意义已经不大了。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是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算,但是如果你知道内容的时候已经超过最长时效了,那么也丧失了胜诉权。如果知道的太晚,比如关于一个不动产的行政行为,第19年11月才知道它的内容,那么诉讼时效也就只有最后1个月了。另外,本条和第41条也有一定的关联。诉权和起诉期限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实体上的胜诉权不一样,所以规则也不同,不要记混了。前者的起算也是从“知道”时算,这是共同的规则。但它带来的最长时效只有2年,而且是从实体权利的形成即得知行政行为内容时起算。可见程序权利是依附于实体权利的。而前面那一段涉及到的最长时效从作出行政行为时起算,可以看作是实体权利依附于基础事实的发生。以上不是非常正规的表述,而是比较通俗的分析,希望对你的理解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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