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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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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二)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五)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六)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七)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八)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九)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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