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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一)...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发布本省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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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布。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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