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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发布本省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至2%的罚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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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应当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建筑业企业应当采取防止其损坏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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