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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发生煤气中毒上诉状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2022-07-2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自然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断宋某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具体案情,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考虑。首先,宋某作为出租人,将自有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向公众出租并收取租金,享有运行利益,符合经营行为的一般特征,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要求其负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的。其次,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出租房屋有事实的控制力,对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明显要比承租人更清楚明了,故由其对出租房屋负安全保障义务符合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再次,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最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程度,即由其防止损害发生的成本最低。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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