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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南昌生育保险政策

2023-09-27
一、生育津贴: 按参保职工本人生育或流(引)产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月缴费工资(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低于参保职工本人分娩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单位可自行补齐。满22周岁以上生育的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贴,超过28周岁以上高龄初婚晚育的,再加发0.5个月的营养津贴,其他生育津贴计发月数按原规定执行。 二、生育医疗费最高限额结算标准如下: 1、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凭结婚证和相关检查材料参保职工男女(初婚)双方每人按100元支付。 2、实行产前检查后,凭准生证和相关检查材料可在分娩或流(引)产后按不超过以下标准支付; (1)妊娠12周以前流产的产前检查费160元; (2)妊娠28周以前引产的产前检查费360元; (3)妊娠至分娩时的产前检查费560元; 3、生育期间的医疗费按不超过以下标准支付: (1)正常阴部分娩1400元; (2)阴部手术产1900元; (3)剖宫产3500元; 4、生育期间的合并并发症(子宫破裂、胎膜早破、脐带先露、脐带脱垂、羊水栓塞、胎儿窘迫、产力异常、骨产道异常、软产道异常、胎位异常、巨大儿)按不超过以下标准加发支付: (1)正常阴部分娩200元; (2)阴部手术产400元; (3)剖宫产600元; (4)保胎治疗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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