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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过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还是要注意一些问题,夫妻继承遗产的注意事项: 1、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夫妻互为第一...
《》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规定是与民法典关于夫妻权的规定相互吻合的。关于夫妻之间相互继承权应注意的问题有: 1、夫妻互为第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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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之间相互继承权应注意的问题有: 1、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妻子也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丈夫去世,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或限制妻对夫遗产的继承权,不得干涉寡妇带走亡夫的遗产改嫁。配偶与子女、父母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对死者遗产的继承,他们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分家析产与继承。 如果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死亡后,首先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分为二,其中一半是生存配偶一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另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再有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 3、夫妻继承权的产生。 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即使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双方正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或者处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生存配偶方仍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 4、夫妻继承权的限制。 只有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才能以夫妻身份参与继承。这里所指的继承权是继承期待权,是指夫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法定可能性。至于真正实现继承对方遗产的可能,还须具备三个条件: 1.死者实际留有遗产; 2.死者生前没有用遗嘱将全部遗产处分给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继承人; 3.生存配偶没有依法丧失继承权。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面对夫妻扶养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夫妻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夫妻相互继承遗产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夫妻相互继承须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夫妻登记结婚后一方死亡的,其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双方之间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非法同居、或婚姻无效,双方之间不产生继承。 2、夫妻双方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 3、夫妻双方相互继承遗产时,首先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遗产之前先析产,继承只能是属于去世一方的个人遗产,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方的遗产进行继承,侵犯生存一方合法权益。 4、离婚诉讼过程中的一方当事人去世,另一方不丧失继承权。离婚判决未生效,不影响夫妻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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