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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承包人和乡镇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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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可见,我国继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权的继承,只是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法律明文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1993年7月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满足了《继承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前提条件,并予之衔接,使农民真正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这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在新颁布的《承包法》和《物权法》中都没有否定,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已经确立,物权本身就具有可继承性,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该是为法律和现实所接受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这项权利是保护和鼓励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土地的取得是通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那么在承包人死亡后还可以继承,正是由于这个权利比较重要,所以要谨慎处理,如果自己不是很清楚的话,可以问这方面的专业人士,能够最大限度的帮助你解决问题,切实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规定是只能本村户籍子女才可以继承。“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同时,《农业法》亦规定: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配偶、父母、子女)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承接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耕地。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见,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如其继承人有履行能力,可以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为由收回承包物。
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土地承包收益及可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区别认定:家庭联产承包户基于承包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中各成员的共同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因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财产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补偿,所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获得的补偿应当认定为个人收益,可以继承。三.承包户内成员之一死亡后,其生前与其他成员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政府补偿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根据其性质,应当认定为承包户内成员共同共有,不属于个人遗产或者收益,不存在继承;但是,在承包户或者分种户成员死亡前,承包户或者分种户内已经对上述款进行了分配,分配给死亡者的数额,可视为个人遗产,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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