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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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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朋友的说法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请你注意,这里说的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同居财产,指的是“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因此,对该项司法解释正确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只有那些属于共同投资或共同经营取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才可作为一般的共同财产来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的收入,以及继承和受赠的财产,还是应当按个人财产对待。 因此,对于你们同居期间的财产中,他的收入、他继承的遗产和受赠的房产,都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你不能参与分割。你们共同经营或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一般的共有关系处理,有份额的按份额分配,没有份额的原则上平均分配。此外,你们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应当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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