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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
一、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不可以行政诉讼。二、在交通警察处理阶段,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在三天内提出审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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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审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审查限制为一次。
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2、上级交警部门将在收到审查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否则会导致审查程序终止。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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