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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意,可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天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审查以一次为限。申请审查时,必须明确要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我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审查的规定如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原则上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各方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就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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