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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而且,在实务中,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较多,在东莞,社会保险争议往往被认为是...
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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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又称劳动保险,是指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适用】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3条、第5条、第62条、第70—76条、第100条、第104条,《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 【实务指引】《规定》在本案由项下列举了5种第四级案由: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这也是目前劳动保险最主要的五种。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龄界限或者因丧失劳动能力后依法获得生活保障的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医疗保险是指向社会范围内的劳动者部分或全部提供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费用,并保证其在病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险。生育保险是指向法定范围内的妇女部分或全部提供怀孕、生产、哺育期间的医护费用,保证产假和哺育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使其不至于因生育而基本生活需求没有保障的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丧失经济来源时,按法律规定的时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险。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应注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而非行政争议,行政机关不应作为当事人。同时,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未对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因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也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仲裁部门受理,法院也受理。社保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全国差异性如此之大,有三种途径救济,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但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社会保险的争议种类较多,且牵涉行政部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社保争议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表现为: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社保争议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之间三方的社保争议。例如:劳动仲裁部门;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投诉公司一直不交社保,因此,应当通过行政方式解决,源于对社保争议认识的不同,有的观点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由于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仲裁不受理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社保,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即劳动争议仲裁;有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属于法定的义务,也属于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权益,在劳动者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当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而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都有调解职责,但社保争议由于具有强制性是不能调解的、仲裁,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法院也不受理;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对于公司不缴社保,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稽核部门一定会受理,可以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稽核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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